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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1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2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徐望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徐望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2509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负责人:贺劲松,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车丽娟,四川奥伦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徐望明,男,汉族,1990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本院在审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徐望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徐望明所有的财产在价值209366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提供了担保书载明自愿以其所有的财产在209366元的范围内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徐望明所有的财产在价值209366元的范围内进行保全。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芳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