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3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麦惠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顺德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麦惠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3609号原告:广东顺德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翔工业区成业路4号之六。法定代表人:曾桂莲。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东虎,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桂平,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麦惠梅,女,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广东顺德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麦惠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顺德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顺德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顺德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军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廷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