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05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杨全斌与黄洪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全斌,黄洪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5民初1548号原告:杨全斌,男,199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被告:黄洪兴,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江苏省启东市。原告杨全斌与被告黄洪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杨全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全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张月琴审判员张静审判员唐玉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刘志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