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民终5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郭春雪与尹贵军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春雪,尹贵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5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春雪,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昊,吉林和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贵军,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车迅,吉林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春雪因与被上诉人尹贵军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193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春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昊、被上诉人尹贵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车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春雪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本案花园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归全体天安第一城业主所有,由业主共同管理,而非尹贵军个人。被上诉人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第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原审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之规定,是错误的。尹贵军辩称,我方于2003年购买涉案房屋,先于物权法实施,使用花园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赠送花园的条款明确约定在房屋买卖合同上,该合同已经备案。物业守则明确写了业主赠送花园归业主使用。我方从购房居住至今年3月,从未对他人构成妨碍。上诉人的花园远大于我方的花园,而且上诉人家的花园是没有合同备案的,是上诉人强行占用了别人的花园,希望二审维持原判。尹贵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郭春雪拆除在尹贵军花园内自建的隔离铁栅栏,不得妨碍尹贵军对原花园的使用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3年9月18日,尹贵军购买了长春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硅谷大街661号天安第一城8号楼一楼3单元301A室房产一处,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合同的“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第七条约定赠送私家花园140平方米(长16.3米×8.6米),业主享有花园的使用权。天安第一城管理公约约定开发商赠送的私家花园是业主拥有自用使用权的地方。天安第一城物业使用守则中的花园、露台、阳台管理办法第一条明确指出花园是指住宅所附属的园地,使用权属所购业主,归业主使用,但不可将花园作任何形式的封闭与隔断。2017年3月,自郭春雪搬到该栋一楼301B后,以该花园一部分经过自家窗下,应由自己支配为由,于2017年4月份强行将原来属尹贵军使用的花园一分为二,用铁栅栏隔开,并自己使用。郭春雪购买的301B室在房屋的另一侧另有自己的私家花园。尹贵军多次与郭春雪协商要求拆除铁栅栏归还该花园的使用权,均遭拒绝,致尹贵军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尹贵军与长春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购买天安第一城8号楼一楼3单元301A室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合同的“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第七条约定赠送私家花园140平方米(长16.3米×8.6米),业主享有花园的使用权。同时天安第一城管理公约约定开发商赠送的私家花园是业主拥有自用使用权的地方,并且天安第一城物业使用守则中的花园、露台、阳台管理办法第一条明确指出花园是指住宅所附属的园地,使用权属所购业主,归业主使用,但不可将花园作任何形式的封闭与隔断。因此,可以认定尹贵军拥有涉案花园的使用权。但自2017年3月份郭春雪搬到该栋一楼301B后,在301B室房屋的另一侧另有自己的私家花园的情况下,以涉案的该花园一部分经过自家窗下,应由自己支配为由,于2017年4月份强行将原来属尹贵军使用的花园一分为二,用铁栅栏隔开,并自己使用,侵犯了尹贵军的私家花园使用权,及天安第一城物业管理规定,对尹贵军构成侵权,造成妨害,因此尹贵军要求郭春雪拆除在尹贵军花园内自建的隔离铁栅栏,不得妨碍尹贵军对原花园的使用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审判决如下:被告郭春雪于本判决生效之后立即拆除在原告尹贵军花园内自建的隔离铁栅栏,不得妨碍原告尹贵军对原花园的使用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郭春雪负担。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另查明,长春天安第一城总平面规划图中毗邻尹贵军居住的房屋并未规划业主专有使用绿地。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据长春天安第一城规划图,尹贵军窗前的绿地没有经过规划部门的事先批准,尹贵军不享有本案涉案绿地的专有使用权,因此尹贵军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起诉条件,无权提起本案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193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尹贵军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被上诉人尹贵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被上诉人尹贵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艳芳代理审判员  王君伟代理审判员  董惟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心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