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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108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陈关根与陈素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关根,陈素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2民初10851号原告��陈关根,男,196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陈素根,女,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陈关根与被告陈素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关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素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关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0000元,利息按中国人民贷款利息4倍计算,并支付每月借款总额的5%的违约金(自2015年9月10日起到实际归还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期间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置若罔闻,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陈素根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提供证据:借款合同(附收条)1份,要求证明被告于2015年9月3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双方约定了还款日期及还款方式等。被告陈素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基本一致,另查明,被告于2015年9月3日出具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时间为2015年9月3日至2015年9月10日止。借款月息为本月起按银行贷款利息4倍计算。违约责任为当乙方(借款人)逾期归还时,自逾期之日起甲方(出借人)可另行向乙方每月收取借款总额5%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如诉讼费、律��费、交通住宿费等)。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向原告借取款项后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约定利息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逾期违约金可一并主张,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素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素根归还原告陈关根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9月3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同时支付借款本金40000元自2015年9月11日起自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陈素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董建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娄国琴书 记 员 郭 颖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