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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22民督字1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02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邓亚玲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邓亚玲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粤5222民督字124号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地址:揭西县河婆街道新河路6号。负责人:温永松。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邓亚玲。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给付尚欠的话费406元及违约金300元,共706元,并提供了话费清算单为凭。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话费406元及违约金300元,共706元,并承担本案的申请费8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源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