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8刑初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赵铁锤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铁锤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8刑初第619号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铁锤,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住鹿邑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9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次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指定辩护人孙艳丽,鹿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7)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铁锤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悦、丁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铁锤及其辩护人孙艳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6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赵铁锤和被害人郑某2在鹿邑县太清宫镇黄王行政村庙里村的建筑工地上施工。期间,因为郑某2将灰土溅到被告人赵铁锤的身上,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郑某2要用砖头砸被告人赵铁锤,赵铁锤便用手晃动郑某2站立的铁架子,将郑某2晃倒在地上,致使其颈髓损伤并双下肢截瘫。经鉴定,郑某2的伤情属重伤二级。郑某2于2017年2月24日死亡。现已民事赔偿45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铁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对其依法惩处。被告人赵铁锤的辩解意见:郑某2欺负我,故意把泥灰弄我身上,还用砖头砸我,我才晃铁架子的。我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害人有严重过错。被害人欺负被告人,故意用泥灰弄被告人身上,还用砖头砸被告人;(2)被告人已对被害人家属民事赔偿45000元,得到了被害人家人的谅解;(3)被告人当庭认罪,无犯罪前科。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6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赵铁锤和被害人郑某2(已死亡)同在鹿邑县太清宫镇黄王行政村庙里村的一民房建筑工地上干活。赵铁锤在下面铲泥灰,郑某2站在手脚架上往房顶上传泥灰。期间,郑��2多次将泥灰溅在赵铁锤的身上,双方因此发生吵骂,郑某2欲用砖头砸赵铁锤,赵铁锤见状便晃动手脚架,致使郑某2从手脚架上坠落下来,头部着地,后被送往医院救治。郑某2在治疗期间被家人私自抬出医院回家,并于2017年2月24日在家中死亡,因其家人反对未做尸检,分析是因颈髓损伤导致肺不张窒息而死。经鹿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文证资料审查意见书证明,郑某2颈髓损伤并截瘫,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事后,赵铁锤和建筑工头孙某共同赔偿郑某2人民币100000元,其中赵铁锤赔偿45000元,郑某2家人对赵铁锤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铁锤的供述和辩解:他在架子上骂我,还用砖头砸我,我就用手抓住铁架子,使劲晃动老郑站着的架子,把老郑从铁架子上晃倒了,然后老郑就从铁��子上掉了下来,我看见老郑摔在地上的时候窝着脖子了。(二)证人证言1、证人郑某1(被害人的侄子)证言:听说是铁锤把我叔郑某2从架子上推下来的。2、证人张某(工人)证言:郑某2和赵铁锤相互骂,突然,我听见下面一声响,我看见郑某2从上面摔到地上了。后来我听说是赵铁锤把郑某2晃下来的。3、证人刘某(工人)证言:在撂灰的过程中,郑某2往上撂的水泥往下溅到赵铁锤身上了,赵铁锤烦了,就骂郑某2,郑某2也骂赵铁锤,骂了十来分钟,我让他们别在一起了。我看见赵铁锤往郑某2站的架子那儿猛的晃了一下,一下子把架子晃斜了,郑某2一下子从架子上头朝下栽了下来,躺在地上就不能动了,但还能说话。赵铁锤的哥过来打了120,把郑某2拉走了。4、证人王某1(房主)证言:我看见老郑手里拿着砖���要砸赵铁锤,但没有砸,赵铁锤当时就晃架子,老郑从架子上掉了下来,架子有一米五高。5、证人焦某(工人)证言:赵铁锤准备走,我看见老郑在架子上手里拿着一块砖头,做出要砸赵铁锤的样子,赵铁锤一看就跑到架子边上晃架子,老郑立即从架子上掉了下来。6、证人王某2(医生)证言:郑某2是颈髓损伤并下肢截瘫,在治疗期间私自出院回家了。7、证人周某(医生)证言:郑某2的死因是颈髓损伤导致的肺不张,二者是一种间接的导致关系,也就是说颈髓损伤导致了肺不张,从而导致了死亡。8、证人李某1(工人)证言:郑某2把灰弄到了赵铁锤的身上,二人开始吵了起来。工头孙某不让他们在一起干,郑某2拿起砖头要砸赵铁锤,赵铁锤也拿起一块砖头,但都没有砸。赵铁锤恼了,用两个手握着架子的腿开始晃架子��架子的腿是用砖头垫的,郑某2就掉了下来,头先着地的,当时郑某2还能说话。后来赵铁锤的哥来了,几个人把郑某2抬到门板上。中午郑某2喝酒了。9、证人孙某(工头)证言:在黄王庙里,他们两个翻灰、传砖,赵铁锤在下面,郑某2在架子上,郑某2拿着锨铲灰,有意把灰仍在赵铁锤身上,赵铁锤问“你弄我身上灰干啥?”,郑某2说“你干的就灰活”。然后他们俩就相互对骂起来。我上去劝他们,郑某2就拿一块砖头砸赵铁锤,赵铁锤就开始推郑某2的手脚架,把郑某2从架子上晃掉下来了,郑某2头先着地,一头栽在地上。郑某2老欺负赵铁锤,之前郑某2也弄过赵铁锤身上灰,工人们都在现场。10、证人李某2(工人)证言:听俺的工人说,赵铁锤在下面铲灰,老郑在上面铲灰,老郑铲的灰光掉在铁锤身上,铁锤不愿意,他们两个骂了起来,老郑就拿着砖头砸铁锤,铁锤就推老郑的铁架子,把铁架子晃动了,老郑从架子上掉到地上,头先着地的。11、证人王某3(工人)证言:赵铁锤在架子下面铲灰,郑某2在架子上向楼上传灰,我听见赵铁锤对郑某2说“你慢慢地,你弄我一脸灰”,郑某2说“我想弄,妈的比,我拿木锨拍死你”。我劝他们,然后就听不见他们吵架了,我顺着墙边子一看,发现郑某2摔在地上了。后来听说赵铁锤把郑某2从架子上晃下来的。12、证人赵某(赵铁锤之兄)证言:我去的时候郑某2在地上躺着,旁边的人都给我说是俺兄弟给郑某2打架,郑从架子上摔下来的,我一听就打了120。120来里后我就和医生一起把郑某2送医院了。到医院后,一拍片子说要转到周口,我在医院照顾他两天才回来。听说赵铁锤和郑某2打架,赵铁锤把郑某2从架子上晃下来的。(四)鹿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文证资料审查意见书:证明死者郑某2外伤后颈髓损伤并截瘫,属重伤二级。(五)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状况。(六)谅解书、收条证明,案发后经调解,赵铁锤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人45000元;工头孙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人55000元。(七)其他证据1、试听资料:证明对被告人赵铁锤的审讯情况。2、抓获经过。3、被告人赵铁锤的户籍证明。4、被告人赵铁锤的无前科证明。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相互印证,被告人赵铁锤无异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铁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铁锤当庭认罪,案发后,赵铁锤积极赔偿被害人家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人的谅解,且被害人本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严重的过错,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赔偿、被害人过错应从轻处罚的意见,于法有据,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铁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24年2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薛 勇审判员 闫滨海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