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布冲霄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布冲霄,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51号申请人布冲霄,男,1967年6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沿江工业开发区长芦长丰南路60号。法定代表人黄建辉,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时代花园南路17号9层909室。法定代表人郭玉仁,总经理。布冲霄与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其他民事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70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布冲霄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现下落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相关财产信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7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凤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雅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