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执35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3586太仓市威豪化纤有限公司与太仓惠腾化纤纺织厂、沈惠东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市威豪化纤有限公司,太仓惠腾化纤纺织厂,沈惠东,戴振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3586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市威豪化纤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785487-3,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璜泾镇新联村。法定代表人:周庆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忱,江苏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太仓惠腾化纤纺织厂,组织机构代码68050937-9,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璜泾镇沙鹿公路(新联村)。投资人:沈惠东,厂长。被执行人:沈惠东,男,汉族,1968年7月4日生,住江苏省太仓市。被执行人:戴振梅,女,汉族,1969年12月28日生,住江苏省太仓市。太仓市威豪化纤有限公司与太仓惠腾化纤纺织厂、沈惠东、戴振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太沙商初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太仓惠腾化纤纺织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太仓市威豪化纤有限公司货款115322.76元;太仓惠腾化纤纺织厂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货款,沈惠东、戴振梅以家庭共同财产负责清偿;案件受理费2606元,减半收取1303元,由太仓惠腾化纤纺织厂、沈惠东与戴振梅负担。因太仓惠腾化纤纺织厂、沈惠东、戴振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太仓市威豪化纤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136625.7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太仓惠腾化纤纺织厂名下两台高速弹力丝机及加弹丝成品一批,案外人太仓惠誉化纤有限公司以及案外人太仓市佐秋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查封的财产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查封的两台高速弹力丝机以及加弹丝确系案外人所有,故裁定中止对两台高速弹力丝机,以及对案外人太仓市佐秋纺织有限公司委托太仓惠誉化纤有限公司加工的900箱加弹丝的执行。另外,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戴振梅名下银行存款11803.54元(因戴振梅在本院涉及多个执行案件,涉案标的较大,已转执行费),并对被执行人沈惠东司法拘留15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依法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沙商初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张永生审判员 徐 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纯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