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恢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黄伟明与黄祖华、梁翠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伟明,黄祖华,梁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恢179号申请执行人黄伟明,男,1969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黄祖华,男,1962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梁翠兰,女,1974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黄伟明与被执行人黄祖华、梁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09)新法民一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黄祖华、梁翠兰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但两被执行人没有完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参与分配得款10058.32元,后经本院到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情况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5执恢1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少文审判员 许荣新审判员 李毅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振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