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23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晓欢、天津家居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欢,天津家居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2372号申请执行人:刘晓欢,女,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天津家居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鑫茂科技园G座四层C单元401室。法定代表人:阎美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晓欢与被执行人天津家居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4执23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保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慧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