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50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5042江阴高新区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与于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高新区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于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5042号原告:江阴高新区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201号8楼811室。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于衎,男,1990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江阴高新区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于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江阴高新区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阴高新区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任方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承宇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