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行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起诉人尹盛与被起诉人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分局拒绝履行和不予答复保护公民财产权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盛,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08行初167号起诉人:尹盛。被起诉人: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2017年10月2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尹盛的起诉状。起诉人尹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分局府青路派出所拒绝履行和不予答复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是违反法律的行政行为。2、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6388元。事实与理由:起诉人2017年8月29日带着年迈母亲在四川省人民医院开药后,乘网约拼车到达财富又一城家乐福门口下车,到负一楼家乐福超市购物后到收银台结账时发现放在右裤口袋的型号苹果7pius、价值6388元的手机不见了。安排老母亲回家休息后,起诉人马上去府青路派出所报案,值班民警进行了简单登记。因为存在遗失在车上被捡走非法占有和在超市失窃两种可能,民警说天亮打电话询问司机是否捡到,但没有帮助询问。过了一天起诉人又到派出所将在超市购物过程写了书面详细补充材料,值班民警说要研究一下答复。但起诉人一直等到快过履行期限也没有答复。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府青路派出所应该制作《接收刑事案件登记表》,将材料和证据妥善保管、存档备查,经过审查认定为可以立案、不予立案、或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都应依法定程序办理。派出所没有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没有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更不可能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6条、第159条、第160条、第162条、第1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6条、第12条、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确定该公安机关不履行和不予答复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应依法承担公民财产遭受损失的行政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尹盛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均属于刑事案件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因此,对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本院依法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尹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伏治云审 判 员 王思永人民陪审员 果蓉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梦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