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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执31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冯建辉行政处罚纠纷(2017)粤0103执317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冯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317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冯建辉,男,汉族,1970年1月12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冯建辉行政处罚一案,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2017)粤7101行审903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移送执行,并于同日依法立案。我院于2017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处罚款320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过向房屋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经最高院执行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以及车辆等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招汝荣审判员  谢 波审判员  吴泰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徽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