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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株洲竹胜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谭昌清、吴春梅、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铁道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竹胜源房地产有限公司,谭昌清,吴春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铁道支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254号原告:株洲竹胜源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6639922315,住所地:荷塘区桂花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唐修国,系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燕,女,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古岳峰镇。系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芳,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昌清,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黄丰桥镇。被告:吴春梅,女,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黄丰桥镇。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铁道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884288707K,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31号富华商业广场1010、1011、1012、1013号。负责人:邹新明,系该行行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依依,女,199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系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磅,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系该行职员。原告株洲竹胜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昌清、吴春梅、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铁道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株洲竹胜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竹胜源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竹胜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762元,减半收取7381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共计8701元,由原告株洲竹胜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文 勇审 判 员  肖伟群人民陪审员  王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