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某芳与李某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素芳,李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7执92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芳,女,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新区。被执行人李某强,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申请执行人李某芳与被执行人李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某芳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李某强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927执921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士谦执行员 孙建峰执行员 何忠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云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