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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7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某芳与李某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素芳,李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7执92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芳,女,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新区。被执行人李某强,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申请执行人李某芳与被执行人李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某芳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李某强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927执921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士谦执行员  孙建峰执行员  何忠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云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