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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8行审4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息县国土资源局、王来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息县国土资源局,王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528行审466号申请执行人息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华,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董飞,男,息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王来,男,汉族,1973年4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申请执行人息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对王来作出的息国土罚决字(2017)2016-GLD-16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息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理查明,被申请执行人王来未履行法定审批手续,于2012年5月占用息县岗李店乡小彭村北王庄村民组水泥路东侧的村集体土地用于建房,并于同月动工建设,现房屋已建好。经现场勘丈,实际占地240平方米。经对照息县(二调)土地利用现状和岗李店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及岗李店乡建设用地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图,该240平方米土地属规划区外一般耕地。息县国土资源局对此立案调查,认定王来构成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于2017年1月16日对王来作出息国土罚决字(2017)2016-GLD-161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你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改正在非法占用的240平方米耕地上建房的行为,并进行治理;2、并对你处以罚款1440元人民币(按耕地开垦费的0.5倍以下每平方米6元执行)。处罚决定书于同日依法送达。在法定期限内,王来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亦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现息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息县国土资源局对王来作出的息国土罚决字(2017)2016-GLD-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息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息国土罚决字(2017)2016-GLD-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之决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 欣审判员 彭玲玲审判员 王超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鲁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