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84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天津中发物业有限公司与刘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中发物业有限公司,刘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8423号原告:天津中发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塑料制品工业区广阔道2号。法定代表人:王学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丽,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洋,男,其他身份信息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天津中发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天津中发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中发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戴英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金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