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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赵坤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坤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21刑初49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坤,男,汉族,1985年2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濉溪县。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7月31日被濉溪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辩护人杨超,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青,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濉检刑诉[2017]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坤犯非法侵入住宅罪,��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开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坤及其辩护人杨超、王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坤因与被害人訾某1产生感情纠纷,于2017年7月31日凌晨1时许,至濉溪县百善镇张庄村訾湖庄訾某1家门口,用活动扳手将防盗窗撬开,强行进入訾某1家中,将厨房液化石油气罐拉至訾某1与之母王某居住的卧室门口,向卧室内释放液化石油气。在被发现后,赵坤进入卧室,喷洒“吸入用七氟烷”(麻醉药),又相继手持打火机、菜刀、活动扳手与訾某1母女发生争吵,并阻止訾某1母女离开卧室。后百善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将赵坤带走调查。案发后,訾某1对赵坤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另查明:2017年7月31日,濉溪县公安局扣押赵坤作案用活动扳手1把、吸入用七氟烷1瓶、打火机1只。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证据保存清单,谅解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害人訾某1、王某的陈述,证人谢某、訾某2的证言,被告人赵坤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坤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破坏他人生活安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赵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赵坤的犯罪情节,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坤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2018年7月30日止。)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活动扳手一把、吸入用七氟烷一瓶、打火机一只,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孙连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牛泽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