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200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洪维模与董小伟、郭海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维模,董小伟,郭海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20094号原告:洪维模。委托代理人:袁国印,重庆大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小伟。被告:郭海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行蜀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9658279XK。负责人:胡伟,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杏,重庆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娟,重庆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洪维模诉被告董小伟、郭海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洪维模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维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维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洪维模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