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3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行与张丹桂、刘学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行,张丹桂,刘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2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行,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县容城镇。法定代表人柳宗波,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丹桂,女,1953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朱河镇。被执行人刘学斌,男,1942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朱河镇。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行与张丹桂、刘学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023执2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立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平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