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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5司惩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魏文超尉氏县金河海汇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罚款决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尉氏县金河海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豫0205司惩68号之一被罚款人:尉氏县金河海汇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被执行人魏文超,尉氏县金河海汇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尉氏县金河海汇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且拒不申报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尉氏县金河海汇置业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限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户志刚审 判 员  张 芳代理审判员  段 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毛天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