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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终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起云顺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永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起云顺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永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4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起云顺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树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昆龙、严纪伟,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东,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小刚,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起云顺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永东以其与吴起云顺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刘永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刘永东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41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951元,退还上诉人吴起云顺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6951元,退还被上诉人刘永东14162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 锐代理审判员  侯丽媛代理审判员  李欣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路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