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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民申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株洲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颜伟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颜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申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何安国,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高凯庭,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胡明星,女,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单位法规科科员,住广州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株洲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刘凯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艳敏,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颜伟红,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委托代理人:罗谭勇,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再审申请人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申请人株洲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颜伟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2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颜松喜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李小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艳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