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97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麒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灵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麒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灵支行,麒麟网(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庞洪,许统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97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麒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庞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旭,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灵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宝山区。主要负责人:付宁,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玮栋,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裕钧,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麒麟网(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庞洪,总经理。原审被告:庞洪,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原审被告:许统玉,女,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上诉人上海麒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灵支行(以下简称“招行华灵支行”)、原审被告麒麟网(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麟网公司”)、庞洪、许统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民初17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麒洪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三项,依法改判驳回招行华灵支行要求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案二审诉讼费由招行华灵支行承担。事实和理由:对一审判决主文第一、二、四、五项不持异议,本案中麒洪公司从未回避欠款事实,招行华灵支行主张的律师费损失不应发生,也不应由麒洪公司承担。招行华灵支行对一审判决无异议,要求予以维持。麒麟网公司、庞洪、许统玉未陈述意见。招行华灵支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麒洪公司归还借款本金665万元;2、麒洪公司支付截至2017年5月18日的逾期利息1,093,770.70元及自2017年5月19日至款项清偿之日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9.750375%计算);3、麒洪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404,023.75元;4、麒麟网公司、庞洪、许统玉对前述1、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对麒洪公司质押的应收账款有优先受偿权;6、诉讼费由麒洪公司、麒麟网公司、庞洪、许统玉共同负担。鉴于本案纠纷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各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一审法院判决:一、麒洪公司归还招行华灵支行借款本金665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麒洪公司支付招行华灵支行截至2017年5月18日的逾期利息1,093,770.70元及自2017年5月19日至款项清偿之日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9.750375%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麒洪公司赔偿招行华灵支行律师费损失25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麒麟网公司、庞洪、许统玉对麒洪公司前述判决主文一、二、三项债务在3,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对招行华灵支行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0,4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诉讼费75,791元,由麒洪公司、麒麟网公司、庞洪、许统玉共同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招行华灵支行与麒洪公司签订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授信协议》、《借款合同》中,均明确约定在麒洪公司不能按期归还合同项下所欠债务的情况下,招行华灵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均由麒洪公司全数承担。招行华灵支行主张的律师费系因麒洪公司违约,招行华灵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在双方合同约定的麒洪公司应担费用范围内。而一审法院亦按照案件标的额及难易程度对律师费损失进行了调整,酌定律师费损失为25万元,并无不当。故麒洪公司上诉要求不担其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麒洪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麒洪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 斌审判员 赵 炜审判员 金 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