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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财保1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通化市众一广告有限公司对北京鑫世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磊、张艳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鑫世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磊,张艳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财保112号(2017)吉0502财保11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通化市众一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春田,系经理。住址:通化市东昌区。担保人:张俸荣,男,1978年3月9日生,回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北京鑫世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磊,总经理。住址: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街36号。被申请人:石磊,男,1961年4月8日生,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张艳新,女,1973年9月14日生,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因申请人通化市众一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鑫世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磊、张艳新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通化市众一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北京鑫世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磊、张艳新所有的价值117,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张俸荣所有的位于通化市东昌区光复路华翔五月花城门市,建筑面积107.37平方米(2017通化市不动产权第XXXXX号)作为担保。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7)吉0502财保11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17,000.00元的财产,因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达成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北京鑫世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磊、张艳新所有的价值117,000.00元的财产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淑芳人民陪审员  王士豪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洪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