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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3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瞿媚与陈春珍、李再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媚,陈春珍,李再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471号申请执行人瞿媚,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朱河镇。被执行人陈春珍,女,1965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棋盘乡。被执行人李再容,女,1980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棋盘乡。本院在执行瞿媚与陈春珍、李再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瞿媚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023执4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绪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