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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27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郇淑玲与孙爱会、毛兴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郇淑玲,孙爱会,毛兴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2718号原告:郇淑玲,女,195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委托代理人:肖金泉,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孙爱会,女,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被告:毛兴阔,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8641919838。代表人:展海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郇淑玲诉被告孙爱会、毛兴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郇淑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均由原告郇淑玲负担。审 判 员 于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刚书 记 员 房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