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民申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何胜标与陈政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胜标,陈政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申15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胜标,男,汉族,1976年7月1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托克逊县。委托代理人:崔永新,新疆伯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政军,男,汉族,1970年10月10日出生,无业,住新疆吐鲁番市。委托代理人:刘惠军,新疆新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何胜标因与被申请人陈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新21民终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何胜标申请再审称:陈政军出具的承诺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若没有陈政军的承诺,我不可能替雪绒公司偿还2014年1月9日前的债务,也与雪绒公司的前股东和后股东无任何关系,陈政军应当按照承诺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陈政军于2016年6月24日向何胜标出具一份承诺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作为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承诺书中请求何胜标个人为雪绒公司垫付欠款,承担偿还债务责任的意思表示,属于处分自身民事权益的行为,其应当明知该承诺的法律后果。本案中,陈政军向何胜标出具承诺书,其承诺还款的行为与何胜标之间形成了合意,与原债务间形成了加入的法律关系。何胜标可以依照该双方合意向陈政军主张权利。原审判决驳回何胜标要求陈政军承担直接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不当。何胜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判长 王福生审判员 黄竹玲审判员 塔依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思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