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33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甫与承德高新区冯营子镇冯营子村村民委员会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甫,承德高新区冯营子镇冯营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3326号原告:周甫,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春雨,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高新区冯营子镇冯营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高新区冯营子镇冯营子村。法定代表人:王稼祥,该村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民,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甫与被告承德高新区冯营子镇冯营子村委会(以下简称冯营子村委会)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周甫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甫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孟庆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立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