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79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河南浩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方国际服务中心与李莉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浩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方国际服务中心,李莉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7921号原告:河南浩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方国际服务中心,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郑新快速路与纬三街交叉口浩创梧桐郡A-1号楼。法定代表人:申艳霞。被告:李莉敏,汉族,住新郑市。原告河南浩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方国际服务中心与被告李莉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浩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方国际服务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南浩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方国际服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