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94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与肖云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肖云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民初9430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70292559W),住所地温州市温州大道827号一至六层。负责人:吴弈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涂青,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智才,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云林,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现羁押于十里坪监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与被告肖云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涂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云林羁押于十里坪监狱表示自己不出庭也不作委托。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各项保险赔偿款11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7日凌晨3时32分,被告肖云林醉酒后(经鉴定,被告肖云林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驾驶登记在其妻子沈苏名下的浙C×××××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瑞安东山街道中埠村驶往东山街道肖宅村方向,车辆行经瑞安东山街道瑞安大道“玉林大酒店”前地段时,碰撞前方同向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刘怀新驾驶的无牌号电驱动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尾部,导致刘怀新从车辆���落到地面,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向前滑行过程中碰撞相向驶来由案外人吴义权驾驶的浙C×××××号小型轿车车身左侧,造成刘怀新受伤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刘怀新受伤后被送往瑞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天,经抢救无效于同月9日死亡。2016年9月14日,本起事故经瑞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肖云林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怀新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吴义权不承担事故责任。2017年2月1日,瑞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0381民初11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在第三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案外人任明艳、刘如发、刘盼盼各项损失等共计11万元,且原告已于2017年2月21日通过瑞安市人民法院向三名案外人支付上述赔偿款。原告认为由于该事故是被告肖云林醉酒驾驶所致,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向其追偿,故诉至法院。被告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无异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2、被告户籍证明及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一份,4、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2016)浙0381民初1102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已与原件核对无异议),6、支付凭证(银行回单)及(2016)浙0381民初11027号瑞安市人民法院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被告肖云林在收到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证据材料后表示没有异议。对上述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肖云林醉酒驾驶登记在其妻子沈苏名下的浙C×××××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认定,受害人向本院提起诉讼并经判决,原告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根据民事判决书确定履行强制险赔偿的义务,支付了赔偿款11万元。被告肖云林系醉酒驾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原告向被告肖云林追偿该赔偿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云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的保险赔偿款11万元,款交本院转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退回其已预交的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葛建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章 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