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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恢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周宇与刘波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宇,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恢447号申请执行人:周宇,男,汉族,住普兰店市。被执行人:刘波,男,汉族,住盖州市。现羁押于辽宁辽南。本院在执行周宇与刘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追索诉讼费一案中,周宇、刘波未履行(2015)瓦民初字第32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诉讼费缴费义务,法院启动执行程序追缴诉讼费。经查,2016年11月3日,周宇申请执行刘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6)辽0281执105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周宇的执行案件未实际结案。诉讼费减、免、缓审批表中建议该诉讼费缓交至执行结案前,而本案现未实际结案,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连世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