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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执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郝小某与刘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小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执保394号申请人郝小某,女,汉族,1975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被申请人刘某,男,汉族,1974年1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申请人郝小某与被申请人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诉讼中,申请人郝小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保全标的:330000元)。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刘某与共有人张X名下所有的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虢国路二街坊XXXXXXX的房屋一套进行查封。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郝小某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提交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在330000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刘某与共有人张X名下所有的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虢国路二街坊XXXXX的房屋一套。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郝小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曲俊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