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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张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陈某某,李某,王某,孙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5刑初38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2001年11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9年8月1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2016年7月12日因犯赌博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定罪不诉。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桑植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桑植县。200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2月18日因犯赌博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9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辩护人孙超群,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某某,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拱检刑诉(2017)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张某、陈某某、李某、王某、孙某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17年9月4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桂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张某、陈某某、李某、王某、孙某某及辩护人孙超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共同租赁本市拱墅区九龙仓碧玺小区5幢2单元3002室,伙同陈某某、王某、李某,召集费某1、何某、王某等多人,以赌“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被告人王某某、张某雇佣被告人孙某某在赌场中负责抽头,并向其发放工资。其中2016年12月17日、18日该赌场中抽头获利共计18000元。公诉机关认为上述所控事实有证人陈某、费某1、何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户籍材料、前科材料、扣押清单等书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某、张某、陈某某、李某、王某、孙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认为上述六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要求依法予以惩处。上述六被告人均对上述所控事实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好。不是赌场的提供者和组织者,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共同租赁本市拱墅区九龙仓碧玺小区5幢2单元3002室,伙同陈某某、王某、李某,召集费某1、何某、王某等多人,以赌“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王某某、张某、陈某某、李某、王某按赌场所占股份从中获利。被告人王某某、张某雇佣被告人孙某某在赌场中负责抽头,并向其发放工资。其中2016年12月17日、18日该赌场中抽头获利共计18000元。同年12月19日晚,民警在上述赌场内将被告人王某某、张某、陈某某、孙某某抓获;同年12月29日,民警在本市滨江区蓝客宫酒店8019房间将被告人李某抓获;2017年1月17日民警在本市滨江区浦沿火炬大道和滨康路口的文苑大厦如家酒店1622房间内将被告人王某抓获。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左右,陈某某带陈某到杭州市拱墅区九龙仓碧玺5幢2单元3002室参与赌博,“小东北”(张某)和“阿某1”王某某是赌场的负责人,“小军”负责抽头。陈某某还带过“老何”等人去这里赌博。2.证人金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期间,金某通过张某得知九龙仓碧玺5幢2单元3002室有一个赌场,遂三次前往赌博,除第一次没赌外,后两次输钱1800元。赌场由张某和“阿某1”抽头,老板为张某和“草莓”,参赌人员有张某、“阿某1”、“草莓”、一个戴眼镜的男子、一个瘦瘦的男子、一个胖胖的女子,还有其他人金某不认识。3.证人费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份张某叫费某1到其和王某某、陈某某、陈某开的赌场中赌博(后又称老板是王某某、张某、陈某某),赌场从G20峰会之后每天都在开,参赌人员有王某、何某、楼涛,另外还有几个外号“阿某2”、“阿某3”、“阿某4”的男子。12月17、18日还有几个叫不上名字的人。王某某、张某抽头(费某1后又称12月17日是孙某某抽头,12月18日是一个年轻小伙子抽头)。辨认笔录,证明经费某1辨认,孙某某是负责抽头的人,张某就是“小东北”,是赌场老板,王某某就是“阿某1”,是赌场老板,陈某某就是“草莓”,是赌场老板。4.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17、18日何某到九龙仓碧玺5幢2单元3002室赌博,17日“小军”抽头,18日一男子抽头,抽头款交给王某某和张某,“洪来”坐庄,参赌的还有楼涛、王某及几个不认识的人。辨认笔录,证明经何某辨认,王某某就是“阿某1”,孙某某就是“小军”,是负责抽头的人,张某就是“小东北”,是赌场老板。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18日王某和何某、楼涛到九龙仓碧玺5幢2单元3002室参与赌博,有至少三十人在赌,一男子负责抽头,抽头款给王某某、张某。辨认笔录,证明经王某辨认,张某、王某某就是赌场老板,两个老板在马仔抽头后收取抽头款。6.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民警对从李某处扣押的手机进行勘验,发现其使用的微信内有与王某(微信名:王辉)的图片信息和语音信息。有两人联系赌场的信息。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房屋租赁合同,证明拱墅区玺悦公寓5幢2单元3002室房屋系王某某以每月6000元的价格从刘春志、费学玲处租赁,租赁期自2016年8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8.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张某、陈某某、李某、王某、孙某某系被动归案。9.前科材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张某、李某有犯罪前科。被告人陈某某曾有赌博行为不作起诉,10.六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供述与上列证据相互吻合,且能够相互印证。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陈某某、李某、王某、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张某、陈某某、李某、王某系主犯。被告人孙某某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在法庭上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该被告人不是赌场的提供者和组织者。经查该被告人在赌场中占有股份,按股份分成,又组织相关人员参赌,是赌场的组织者之一,该点辩护意见不作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计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计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三、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计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四、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计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五、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计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六、被告人孙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计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七、责令被告人张某、李某、王某某、陈某某、王某、孙某某共同退出非法抽头款计人民币18000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石丽斐人民陪审员  王建平人民陪审员  杨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