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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执104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唐永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永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3执1040号之三被执行人:唐永昌,男,汉族,1977年5月10日生,住泰兴市。关于唐永昌犯挪用资金罪追缴退赃款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苏1283刑初57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唐永昌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1日至2019年4月20日止)。责令被执行人唐永昌退出赃款人民币236633.5元,发还给被害单位泰兴市浩润食品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退出赃款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2017年3月24日,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信用评价告知书。本院于经催促,被执行人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退出赃款义务。本院就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7年3月14日、2017年7月30、日2017年10月3日,本院通过司法查询系统经向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查询,发现并于2017年10月20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通过司法查询系统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发现并于2017年4月11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唐永昌名下苏M×××××汽车、苏M×××××汽车(未能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苏M×××××本田摩托车无查封处置价值;经向泰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9月28日,本院被执行人唐永昌家中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据其邻居何宇英反映,其仍在服刑,没看见被执行人名下苏M×××××汽车、苏M×××××汽车。2017年10月3日,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唐永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罚金应当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仍在监狱服刑,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83刑初572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案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建忠审判员  季江东审判员  梅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