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1511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朱爱粉申请执行巫存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爱粉,巫存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豫0526执1511号之十申请执行人朱爱粉,女,1956年11月7日生。被执行人巫存瑞,男,1966年7月2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49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巫存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巫存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巫存瑞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59119400287360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255.1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