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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7执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青辉、谢小荣与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青辉,谢小荣,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7执保202号申请人:陈青辉,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申请人:谢小荣,男,1974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州区。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之,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酒城大道。法定代表人:曾川浩,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陈青辉、谢小荣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青辉、谢小荣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16)川0727民初466号之六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355545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唐占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原 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