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9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深圳市金碧投资有限公司、卢燕飞、陈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金碧投资有限公司,卢燕飞,陈淑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9379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123号深圳市百货广场西座19-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230855N。负责人:杨小舟。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杰。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玉梅。被告:深圳市金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保利城花园1#、2#楼商铺102,组织机构代码:56574637-9。法定代表人:卢燕飞。被告:卢燕飞。被告:陈淑芳。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深圳市金碧投资有限公司、卢燕飞、陈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44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6221.5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王冬梅人民陪审员 谌小英人民陪审员 胡聪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张春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