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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民终20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启裕、张与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启裕,张与真,钟裕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20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启裕,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与真,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良,福建宣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裕阳,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畲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明,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梅,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黄启裕、张与真因与被上诉人钟裕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2017)闽0627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担保人林光耀没有代黄启裕偿还给钟裕阳6万元的事实不清,林光耀作为本案的担保人及本案借款是否偿还的利害关系人,应追加为第三人才能进一步查明林光耀是否代还6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人民法院(2017)闽0627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启裕、张与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3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黄亚敏审 判 员 傅志杰审 判 员 洪碧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朱俊平书 记 员 许璐琳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