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民初29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宣化区乐福居家居有限公司与任静、王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宣化区乐福居家居有限公司,任静,王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2917号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区乐福居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东升路1号。法定代表人:雷建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静,女,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王伟,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民族,个体工商,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张家口市宣化区乐福居家居有限公司与任静、王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区乐福居家居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家口市宣化区乐福居家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计706元,由张家口市宣化区乐福居家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利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