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民初5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毛小玲与邱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中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小玲,邱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中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5289号原告:毛小玲,男,1969年9月14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英,女,197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系原告妻子。被告:邱茜,女,1988年11月15日生,汉族,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中国支公司,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中山西路1号金洋帆大厦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3638339-0。负责人:金邢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小玲诉被告邱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中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小玲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受理2300元,全额退回原告。审判员 戴启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钰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