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55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闫国喜与夏进忠、纳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国喜,夏进忠,纳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106民初5593号原告:闫国喜,男,1968年3月7日出生,回族,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夏进忠,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纳岩,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闫国喜与被告夏进忠、纳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国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夏进忠、纳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国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原借款利息111000元,以及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3月4日,被告夏进忠、纳岩因资金周转问题向原告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了利息及偿还期限。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给原告偿还本金15万元,产生的41000元利息,被告于2013年10月12日出具了一张欠条。2016年7月22日,被告重新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本金15万元的借条,以及在此期间借款产生的新利息7万元的欠条。时至今日,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予偿还。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夏进忠、纳岩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2010年3月4日夏进忠、纳岩出具的30万元借条,2013年10月12日夏进忠出具的41000元欠条,2016年7月22日夏进忠、纳岩出具的本金15万元的欠条,夏进忠出具的保证书,夏进忠、纳岩出具的承诺书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3月4日,被告夏进忠、纳岩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期限6个月,自2010年3月4日起至2010年9月4日止,以借款人某营业房作抵押。2013年10月12日,被告在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后,被告夏进忠于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利息41000元,该利息为2010年3月4日至2013年10月12日期间产生的。2016年7月22日,被告夏进忠、纳岩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款本金为15万元借条一张,原30万元的借条未收回。同日,被告夏进忠、纳岩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利息7万元,该利息为2013年10月至2016年7月期间产生的。二被告承诺如2016年10月底以后不还本金,利息按1分钱计算。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涉诉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夏进忠、纳岩向原告闫国喜借款30万元,并出具书面借款借据,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111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自2016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该期间双方未约定利息,视为不计息,逾期利息应以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自2016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本院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夏进忠、纳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进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闫国喜借款15万元、利息111000元,合计261000元;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本案已减半收取的受理费2608元,由被告夏进忠、纳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贺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张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