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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刑初20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唐茂林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茂林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202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茂林,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东安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赖绍衡、何衬兴,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18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茂林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敏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茂林及辩护人赖绍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0日晚上,袁某1(已判刑)与被害人张某在赌博过程中因赌资问题发生冲突。次日12时许,袁海仙通过中间人黄某良约张某在位于东莞市厚街镇珊瑚路178号的维也娜咖啡厅谈判,袁某1纠集被告人唐茂林以及袁某2、唐某、蒋某等多名男子(均另案处理)分乘3辆汽车前往谈判地点,唐茂林、唐某等人准备砍刀、铁管、疑似枪支物品并放于车内,袁某2则携带1支疑似枪支物品。后袁某1、唐某与张某在维也娜咖啡厅二楼卡座进行谈判,唐茂林等人守候在咖啡厅楼下附近。袁某1与张某在谈判过程中再起争执,唐某遂叫来唐茂林等人冲上咖啡厅二楼,持械围殴张并将张打伤。咖啡厅工作人员见状报警,双方人员离开现场。2017年3月23日13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南城区裕龙酒店408房将唐茂林抓获。经法医鉴定,张某的损伤为轻微伤。以上事实,被告人唐茂林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另查明,案发后,袁某1已对张某作出赔偿并得到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茂林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唐茂林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被告人唐茂林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唐茂林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据,被告人唐茂林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茂林的犯罪情节较轻,坦白认罪,悔罪,家有老少需其照顾的辩护意见,基本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茂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茂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小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