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3民初54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玉亮与新密市金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亮,新密市金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5474号原告:张玉亮,男,汉族,出生于1989年5月28日,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新密市金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城区西大街***号院*号楼。法定代表人:郭华伟。原告张玉亮诉被告新密市金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张玉亮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亮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亮撤诉。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计133元,由原告张玉亮负担。审判员  许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书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