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2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潘治朋、宁鹏飞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治朋,宁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440号移送单位:刑事二庭。被执行人潘治朋,男,49岁,汉族,永济市人,现住盐湖区。被执行人宁鹏飞,男,45岁,汉族,万荣县人,现住盐湖区。本院在执行潘治朋、宁鹏飞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涉财产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潘治朋92981元存款上缴国库。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2执4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殿勇审判员  李作义审判员  薛晓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