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民终23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孝武、周立芝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甸县支行、谭树义、李井荣、刘克飞、谭娟、于德泳、王丽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孝武,周立芝,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甸县支行,谭树义,李井荣,刘克飞,谭娟,于德泳,王丽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民终23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孝武,男,汉族。上诉���(原审被告):周立芝,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甸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林甸县林甸镇鹤乡路西四段路南(西南街建行楼)。法定代表人:胡宝林,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春雷,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甸县支行资产保全部主任。原审被告:谭树义,男,汉族。原审被告:李井荣,女,汉族。原审被告:刘克飞,男,汉族。原审被告:谭娟,女,汉族。原审被告:于德泳,男,汉族。原审被告:王丽娟,女,汉族。上诉人刘孝武、周立芝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甸县支行、原审被告谭树义、李井荣、刘克飞、谭娟、于德泳、王丽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4)林商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孝武、周立芝经本院依法传唤后,经电话联系明确表示不参加诉讼,且未向法院说明其具备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孝武、周立芝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上诉人刘孝武、周立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铁峰审判员 齐少游审判员 杨社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