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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辖终9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建国、王仕贵股权转让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建国,王仕贵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辖终9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建国,男,1960年1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仕贵,男,1954年10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上诉人赵建国因与被上诉人王仕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100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赵建国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为:我的身份证地址虽为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斜街49号,但仅为户籍所在地,且该地址早已占地变为绿化带,我在退休后实际居住在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洼里村中街41号,我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唐山市开平区洼里乡洼里村委会出具的自2015年我居住在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洼里村至今已满两年的《证明》亦可证实我的实际居住地。王仕贵对赵建国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王仕贵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赵建国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协助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故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依据查明的事实,王仕贵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赵建国就股权转让相关事宜发生争议的管辖法院进行过明确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股权转让纠纷并未包含在上述案由中,故本案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及第四条之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中,赵建国的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斜街49号,原审法院据此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是正确的。赵建国上诉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为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洼里村,并向本院提供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洼里乡洼里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但赵建国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足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位于河北省唐山市,故赵建国提出的关于本案应由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其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慕南审判员  申小琦审判员  唐 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