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民初41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晶晶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晶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C}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闽0128民初4199号原告陈晶晶,女,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陈道立,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俞美琴,女,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陈道立、俞美琴立即偿还陈晶晶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1.7万元(利息均按月利率1.8%分别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止,其余利息暂不请求)。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俞美琴出具借条确认向陈晶晶于2014年11月11日借款1万元、2015年1月13日借款2万元,均约定月利率1.8%,后经催讨未还。本院认为,二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陈道立、俞美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陈晶晶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1.7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3元,减半收取计491.5元,由陈道立、俞美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翁才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卢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