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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2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冶二力与王兴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冶二力,王兴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22执532号申请执行人冶二力,男,回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兴仁,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冶二力与王兴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督促履行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兴仁履行了给付55180元货款的义务,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从被执行人王兴仁每月工资中扣划4500元,直至全部案款付清。本案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青0122执53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拒绝履行和解协议,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瑞华审判员  周向东审判员  冯延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志强 来自: